广东省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

2017年,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9183元,与2016年的72326元相比,增加6857元,同比名义增长9.5%。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020元,同比名义增长9.8%。扣除物价因素,2017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7.7 %。(见图1)

图1 2005-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名义增速

  分区域看,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排列是珠三角、山区、西翼、东翼,分别为83477元、65514元、60037元和56894元;同比名义增长率从高到低依次为山区9.9%、西翼9.6%、珠三角9.4%和东翼8.2%。最高和最低区域的平均工资之比1.47,比上年扩大0.02(见表1)。

表1 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区域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地     区 2016年 2017年 名义增长率
合  计 72326 79183 9.5
珠 三 角 76288 83477 9.4
东  翼 52576 56894 8.2
西  翼 54789 60037 9.6
 山  区 59630 65514 9.9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149936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7039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5634元,分别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89倍、1.86倍和1.59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40926元,住宿和餐饮业46454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3418元,分别是全省平均水平的52%、59%和67%。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为3.66,与2016年的3.73相比差距缩小0.07。

  从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来看,增速最高的三个行业依次为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采矿业以及教育,分别增长15.9%、14.7%和14.3%。增速最低的三个行业依次为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分别为0.7%、4.7和5.6%。全部19个行业门类中,有10个行业的平均工资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见表2)。

表2 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  业 2016年 2017年 名义增长率
合  计 72326 79183 9.5
农、林、牧、渔业 36431 40926 12.3
采 矿 业 91276 104687 14.7
制 造 业 62383 66823 7.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0242 119094 8.0
建筑业 55263 57839 4.7
批发和零售业 67451 71209 5.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4444 91022 7.8
住宿和餐饮业 46149 46454 0.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5859 147039 8.2
金融业 135412 149936 10.7
房地产业 74014 79479 7.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9755 77407 11.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1233 125634 12.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3716 58945 9.7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9297 53418 8.4
教育 83234 95136 14.3
卫生和社会工作 94663 107710 13.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3300 104446 11.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9550 103752 15.9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单位类型分别是股份有限公司102436元,国有单位98074元,股份合作77117元,分别为全省平均水平的1.29倍、1.24倍和0.97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是集体单位55013元,为全省平均水平的69%。

  从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来看,股份合作增速最高,同比增长14.8%。其他内资增速最低,同比增长2.9%。除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余类型单位的平均工资增速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见表3)。

表3 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登记注册类型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登记注册类型 2016年 2017年 名义增长率
合  计 72326 79183 9.5
国有 86159 98074 13.8
集体 49357 55013 11.5
股份合作 67184 77117 14.8
联营 70737 74424 5.2
有限责任公司 70173 75307 7.3
股份有限公司 92827 102436 10.4
其他内资 64596 66486 2.9
港澳台商投资 60538 64756 7.0
外商投资 69070 74619 8.0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 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 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在岗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既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 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通常是以年平均工资的形式表现,月平均工资就是用年平均工资除以12求得。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商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全省共调查12.65万家,就业人员1963.10万人。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珠三角、东翼、西翼和山区划分方法

  珠三角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

  东翼包括:汕头、汕尾、潮州和揭阳。

  西翼包括:湛江、茂名和阳江。

  山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和云浮。

  5.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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