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8〕20号 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文件全文

第三章 努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围绕充分释放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效应,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努力推动生育水平提升到保障人口世代更替的水平。

第一节 有效落实全面两孩政策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对生育两个孩子以内(含两个)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开展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重大意义宣传,努力营造积极生育两孩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问题和措施的研究,做好政策效果评估,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节 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

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完善生育家庭税收、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探索对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更多奖励政策,减轻生养子女负担;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和配偶陪产假制度。鼓励雇主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安排及必要的便利条件,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第三节 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

依据各地区人口变动趋势,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月子中心、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鼓励和推广社区或邻里开展幼儿照顾志愿服务,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快培养月嫂和育儿嫂,推动政府、机构、社区和家庭形成婴幼儿照护合力。在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等设置母婴室或婴儿护理台,保障母婴权益。
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为妇女儿童提供优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住院分娩、母婴保健、避孕节育、儿童预防接种等服务,做好流动孕产妇和儿童跨地区保健服务及避孕节育接续。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儿童健康干预和儿科诊疗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广泛性发育障碍的筛查和治疗能力。

专栏2 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

  向孕产妇提供覆盖生育全过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按规定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支持省、市、县(市、区)妇幼健康机构能力建设。2020年前力争新增产床2000张,增加产科医生和助产士3000名。

第四章 保障劳动力有效供给

以劳动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教育培养、就业促进与劳动力市场建设有机衔接,充分挖掘劳动力供给潜能,全面提升劳动力质量,努力提高劳动参与率,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人力资本保障。

第一节 提升新增劳动力质量

以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根本导向,持续有效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人才培养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加快培养创新型、应用型、高技能、高素质大中专毕业生,不断提高新增劳动力供给质量。根据辽宁振兴发展需要,科学调整高等教育结构,推进“双一流”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部属高等院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重点支持3—5所省属高等院校创建国内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培养数以万计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推动本科高等院校向应用型转变,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增加急需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整合优化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打造全国一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建设装备制造、石化、冶金、轻工、电子信息、建材、纺织、医药等重点产业校企联盟,培养数以百万计适应行业一线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完善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提升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第二节 挖掘劳动者工作潜能

建设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全面提升就业能力。面向现代农业发展,构建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加快推动传统农民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健全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并稳定生活。建设一批返乡创业园区和县乡特色产业园,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强化企业在职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提升企业职工劳动技能。实施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建立涵盖毕业生校内外就业求职、创新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

专栏3 大龄劳动力人力资本开发行动

  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提升大龄劳动力就业技能;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大龄失业人员就业;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为大龄失业人员服务能力;为大龄失业人员提供非全职就业、志愿服务和社区工作等岗位。

第三节 大力引进留住人才

加大海内外人才引进力度,推动辽宁逐步成为人才净流入省。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和“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实施,以产业发展带动就业机会增加,夯实引进人才基础。围绕辽宁振兴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求,实施《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重大人才工程“兴辽英才计划”,培养引进优先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制药、航空航天、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急需的创新型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研发团队。实施“博士后培养集聚工程”,对博士后工作站单独或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给予项目经费资助,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辽宁工作可直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充分利用辽宁省与江苏省、沈阳市与北京市、大连市与上海市对口合作机制,采取科技咨询、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助力辽宁振兴。加快推进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大胆创新、先行先试。进一步放宽大中城市落户条件,努力吸引外省人口和人才在辽宁落户。
努力吸引省内外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辽宁就业,增加在辽宁就业率高的生源省份的招生计划;提高在辽宁就业率高的学校省内招生计划比例,确保省内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辽宁就业率达到85%以上。完善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支持政策。增加辽宁中等职业学校对部分省(区、市)生源招生计划和专业数量。完善引进人才出入境、落户、长期居留、养老、住房、就医、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创业扶持等配套措施,对国家和省相关部门重点引进的外国高层次专家,公安机关可按规定为其优先办理R字签证;符合办理永久居留条件的,可按规定优先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走出去”在海外建立研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办学活动。

第五章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加快构建以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持为核心的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度框架,努力保持全省经济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创新活力。

第一节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落实国家出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落老年人给予救助。

第二节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加快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完善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预防、医疗、康复、护理等相衔接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加快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支持相关行业、企业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第三节 开发老年人力资源

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作用。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逐步完善职工退休年龄政策,有效挖掘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培训,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

第六章 优化人口空间布局

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人口空间布局、人口流动分布与全省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推动城乡、区域人口协调发展,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永续共生。

第一节 促进人口与主体功能区相匹配

制定和完善与主体功能区相配套的人口政策。积极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科学确定主体功能区人口数量承载能力,实行差别化的人口调节政策。引导人口向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适度集聚,鼓励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人口自愿迁出,对人居环境不适宜常年生活和居住的地区,实施限制人口迁入政策,有序推进生态移民。对人居环境临界适宜的地区,基本稳定人口规模,鼓励人口向重点市镇收缩集聚。对人居环境适宜和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超载的地区,培育人口集聚的空间载体。

第二节 持续推进人口城镇化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充分发挥沈阳、大连市在推动辽中南城市群建设中集聚人口的龙头作用。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抓手,吸引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专栏4 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2016—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0.5个百分点左右,年均转户20万人左右,到2020年力争实现1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实施配套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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