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17年全文

  第十二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后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不同意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其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申请人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人才引进业务的,需在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本市人才引进业务。

  第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具体业务指南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技能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操考核工作,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不适用于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具体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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